溫州**有限公司章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 出資設立溫州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為規范公司的組織與行為、公司與股東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豆痉ā芬炎鞣ǘ◤娭菩砸幎ǖ?,按《公司法》執行?!豆痉ā吩试S公司規定的任意性事項,由本章程作出規定,若與中國的法律法規的條款相抵觸的從其規定。本章程未作規定的任意事項,適用《公司法》及相關法律的規定。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溫州 有限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溫州市 區 號 室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及經營期限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
(上述經營范圍以工商部門核準為準)(涉及行政許可的憑許可證經營)
第四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 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五條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 萬元
公司根據經營和發展的需要,依照《公司法》和本章程的有關規定,經股東決定,可以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
第四章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方式、認繳出資額
第六條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方式、認繳出資額如下:
股東姓名
或者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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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號或法人證書注冊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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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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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繳出資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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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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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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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4567890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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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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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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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繳納出資后,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第七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八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置備股東名冊?!?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九條 公司不設股東會。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名。
第十條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ǎ保Q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ǎ玻└鼡Q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8)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或為他人提供擔保作出決定;
?。?)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定;
(10)修改公司章程;
(11)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作出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法人股東蓋章)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一條 公司的執行董事由股東決定 產生。
第十二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ǎ保┫蚬蓶|報告工作;
?。ǎ玻﹫绦泄蓶|決定;
?。ǎ常Q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ǎ矗┲朴喒镜哪甓蓉攧辗桨?、決算方案;
?。ǎ担┲朴喒镜睦麧櫡峙浞桨负蛷浹a虧損方案;
?。ǎ叮┲朴喒驹黾踊蛘邷p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ǎ罚┲朴喒竞喜?、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ǎ福Q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ǎ梗Q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三條 執行董事每屆任期為三年,執行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執行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在改選出的執行董事就任前,原執行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執行董事職務。
第十四條 公司監事由公司股東 聘任 產生。監事對股東負責,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ǎ保z查公司財務;
?。ǎ玻绦卸?、高級管理人員行使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ǎ常┊攬绦卸?、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向股東提出提案;
(6)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7)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五條 公司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十六條,公司的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
第七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十八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事務所審計。
第十九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應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二十一條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但不能低于《公司法》關于一人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二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決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三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清算組由股東與相關人員組成,并于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程序按《公司法》第十章的有關規定執行,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司終止。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本章程條款受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法規的羈束,并適用其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由出資人訂立,自公司股東簽訂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一式二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股東簽字(法人股東蓋章):
年 月 日